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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重申:9月领工资全按新法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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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地区依然按照旧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昨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所有9月发放的工资都应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免征额为3500元。

  据了解,进入9月以来,有地方税务机关以新系统尚未建设完成为由,在对9月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依然按照旧有标准执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在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应适用新税法纳税标准,而纳税人在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纳税标准。

  通俗而言,即某单位在9月发放工资,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都按照新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将减轻,一些单位为降低员工负担,把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故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

  对该类情况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上述单位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按照新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