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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客户“被转让”有了规矩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1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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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保监会专门发文,给保险公司的“转让”行为“立规矩”。新颁布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并设定了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同时,还规定转让方必须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将客户的保险合同转给其他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