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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大公司可发挥规模效应中信证券(600030)研究部分析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险业务外延式扩张的可行性;同时,上市大保险公司更快提高规模的可能性也进一步加大。
按照保监会2010年6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因此,在《办法》发布之前,即使经营更有效率的保险公司也只能依赖内生式的发展,而无法通过外延式的扩张实现更快的发展,无法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和规模效应。
而此次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大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根据《办法》,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主要受让条件如下: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由于上市大保险公司资本补充能力更强(包括次级债的资本补充方式),同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因此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同时,大公司因品牌和实力的优势,更容易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受让成功可能性更大。在现有的优秀成本控制能力、完备的管理架构、强大的IT整合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大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实现更好的规模效应。”中信证券研究部分析人士表示。
投保人利益不得受损记者注意到,《办法》中除了明确保险业务转让的流程、转让方需承担的义务以及承接方的资质外,特别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同时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尽管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但是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这个条款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业务转让可以做到告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但征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则难度很大。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意是否意味着转让协议无效,保监会应制定具体操作规范进行指引。除此之外,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量大且分散,要逐一征得同意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应给予投保人选择权,例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或是继续履行合同。但不论哪种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都不得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