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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详解:中秋国庆过节费应该如何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09: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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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如何计算个税?

  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此前已扣缴的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9月初发的8月工资,在使用报税系统时,却发现仍然按旧个税标准计算,这是怎么回事?9月份发放8月和9月工资,还领了中秋节、国庆节过节费,又如何计算个税?……

  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由于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发生变化、以及八九月交接等原因,让部分企业和个人感到困惑。昨日,成都市地税局个税专家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就解析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市地税局称,为促进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平稳实施,成都市地税局已组织对内对外培训20余期,8000余人参加了培训。下一步,市地税局将继续通过各级纳税人学校举办培训和讲座,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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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三险一金-扣除标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具体哪些收入应算作“工资薪金所得”呢?

  市地税局专家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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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发了8月、9月工资和中秋国庆补贴如何算?

  只要9月发的 工薪所得所属期都算9月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将8月收入放到9月发放,那在此情况下,“按月计征”应当理解为8月还是9月呢?

  市地税局个税专家解释称,“按月计征”是指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不是按次计征。以9月为例,是指9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收入合计,无论9月份发放8月、9月或10月工资,只要是9月1日~30日实际发放,则其收入合计作为税法9月工薪所得,其所得所属期为9月,而不是各单位工资表上的发放月份。在个税软件录入所得所属时间是指税法工薪所得所属期———9月。

  如果企业在9月内分别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按税法规定,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减去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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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初发的工资为啥有的按旧税法扣了?

  9月1日~15日申报 系统默认为8月

  部分单位此前反映,在9月初发放8月份工资,随后在使用报税系统时,发现系统的个税起征点仍然是2000元。这些单位很纳闷,是不是报税系统滞后性导致的呢?

  市地税局个税专家称,报税系统并没有滞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所谓“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指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扣缴单位当月扣缴后,次月15日内申报到税务机关,即申报期为次月1日~15日。

  2011年9月实施新税法,其中9月1日~15日申报期申报的工薪所得所属期为2011年8月,申报的个税为8月1日~31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适用于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该申报期个税软件申报时,系统默认所得所属期为8月,按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执行;10月1日~15日申报期申报的工薪所得所属期为2011年9月,申报的个税为9月1日~30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适用于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该申报期个税软件申报自动按新税法计算。

  为保证新税法的正确落实,对9月1日~30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应在9月1日~15日申报期成功申报8月工薪所得后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7号补丁企业端软件升级包进行9月工薪所得的软件录入工作,并于10月1日~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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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旧税法扣了还能改不?

  可合并计算应纳个税再减已扣个税

  那么,对于那些在9月初按旧税法扣缴了8月个税的单位来说,是否还有改动的机会呢?

  对此,市地税局个税专家解释称,如果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此前已扣缴的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扣缴单位应在9月所有收入发放完后,合并计算应扣缴工薪所得个税并录入个税软件系统,于10月1日~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