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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近日证实,6日涉嫌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机动车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犯罪嫌疑人苏某当时驾驶的“晋O-00888”奥迪车悬挂号牌系山西省某司法机关一车辆所有,案发时该司法机关车辆及车牌均在山西,可认定苏某车牌号系伪造。
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则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经调查后发现,“晋O-00888”车牌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使用,2004年8月已上交山西省交管机关;“晋O-00888”号车现为白色丰田牌CA6520UE4(越野车),所有人为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而且注册登记以来未补领过号牌。
截至目前,北京和山西警方透露的重要信息表明,涉案奥迪车悬挂的“晋O-00888”车牌有套牌嫌疑。果真如此,车辆所有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通过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晋O-00888”不是套牌,恐怕将成为别有玄机的“案中案”,更要查个水落石出。
值得关注的是,在记者看来,套用社会车辆号牌与套用政府机关车辆号牌性质有一定区别。首先,影响更恶劣。由于套牌者往往悬挂着套用的政府机关号牌肆无忌惮地闯红灯、走紧急车道,公然多次恶意违法,会给相关政府机关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次,在套牌车被卷入“晋O-00888”这样的恶性打人案时,往往会在网络上引起不明真相的网友的猜测,在“裂变速度”的传播中对政府机关形象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本质来说,政府机关专用号段的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记者注意到,近几年,在兰州、郑州、乌鲁木齐等各地频频出现的盗窃车牌小额敲诈案件中,很多盗窃他人车牌的罪犯被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惩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悬挂在机动车上、在审的车牌具有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惩处盗窃车牌犯罪,有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以此类推,记者认为,对于套用政府机关专用号牌的套牌者,也应当尽快出台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
更加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套牌“李鬼”公然多次恶性违法的胆气从何而来?这恐怕就与“李逵”的“品行作为”有关了。在本轮公车改革的浪潮中,只有政府机关车辆严格守法,在马路上平等参与社会交通,“李鬼”浑水摸鱼的空间才能被彻底铲除。此外,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十几个省区市取消“O”字头等特权号段,这也是不给“李鬼”可乘之机的良策。
还有,目前各地套牌等涉牌案件频发,不但给政府机关车辆形象抹黑,也给被套牌的私家车主造成巨大损失和很多不便。记者认为,从长远看,交管部门在加大路面打击力度的同时,可以参照军车车牌技术升级的方向升级民用车牌防伪技术,例如采用无线射频电子芯片等,更好地保护私家车主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