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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的银行卡骗取储户存款51万余元,银行被判决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2009年11月,不法分子伪造市民谢某的银行卡和一代身份证,在某国有商业银行福州市仓山区一处营业网点成功办理重写磁业务。随后,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该银行营业厅柜台取款50万元,在ATM机上连续8次取款共计1.8万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伪卡能够成功交易,足以表明银行在安全方面存在疏漏。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只核对了开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联网核查比对照片,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讼争款项。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向谢某赔偿51.8万元,并偿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