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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4日 08: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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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奖金、补贴等待遇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是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完成

  今后在辽宁,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日前发布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辽宁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为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常见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端老板“饭碗”而不敢大胆协商的现象,这部规章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辽宁省规定,违反这部地方规章不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业职工的具体收入会与是否完成劳动定额挂钩。为了避免企业设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该《规定》明确提出: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职工拼命干活,却完不成任务的情况出现。

  辽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