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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8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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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根据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联动机制通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

  标准之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1〕1298号,以下简称1298号文件),从今年8月起施行。失业保险金的调整依照该文件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自省辖市政府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起,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中,纳入省直失业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郑州市标准执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联动机制将以各地级市为单位实施,今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大幅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各地市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按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准。出现规定的停止联动的情形时,暂停发放失业保险价格临时补贴。

  9~11月我省集中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自2011年9月~11月在全省开展集中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欠费大户和有能力缴费而欠费的单位清欠力度,尤其对欠费3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重点监控。

  对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失业保险费,在专项行动期间一次性集中补清的,不再收取滞纳金。但是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改正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欠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查询账户存款,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划拨失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