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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6日公布《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向浙江证监局等12家派出机构下放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该决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据了解,授权审核事项包括: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证监会表示,在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此外,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此前,证监会已首批授权11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广东、山西、陕西、湖北、上海、江苏、湖南、江西、辽宁、海南、福建证监局。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