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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夸大其词放卫星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9日 12: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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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相关监管部门日前已完成《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并开始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征求意见。

  据记者多方了解,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指引条款充分借鉴了国外优秀投行在研究报告制作、发布以及利益冲突管理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研究实力较强的部分大型券商的具体业务实践。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指引旨在创造一种环境,使得证券分析师为投资者提供的研究是客观、清晰、公正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就这些指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为实现上述目的,征求意见稿拟分别从证券研究报告内容管理、制作管理、审核管理、服务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中的利益冲突管理以及证券研究人员管理六个方面,对证券机构制作和发布研报的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必须为合法取得的公开信息,且公开信息为公众能够同时取得的消息或资料,如果属于公众不能普遍获取的信息或资料,即使已为部分公众所熟知,仍属内幕消息和资料。而对于调研获得的信息,鼓励证券研究机构将有关信息来源依据交相关上市公司确认。

  此外,意见稿建议,证券研究报告将不得出现夸大的或无担保的表述,研究人员不得为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提出耸人听闻的研究观点和不切实际的目标价,而在对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时,要重点审核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假设合理、数据翔实、逻辑科学、结论可信的原则,在没有特别注明的前提下,以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假设来推断未来的研究报告将不得通过审核。

  (更多报道见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