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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风电项目须能源局批复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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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8月底正式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办法》明确,各省核准风电项目前须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核准计划,由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之后才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办法》明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要按照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进行。风电场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接受其并网运行,违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求有关责任人责任。

  该人士强调,此次能源局出台《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可再生能源法》的进一步落实,根本目的是规范风电开发建设。他建议,三北地区风电项目应统筹规划,协调风电项目开发和配套电网建设,避免随意分拆风电项目。今后,国家能源局还将出台相关政策,就风电设备的质量和并网运行情况进一步做出规范。

  《办法》还特别加强了风电信息保密和事故信息上报的要求。具体为,未经批准项目运行实施数据不得向境外传送,项目控制系统不得与公共互联网直接联接。如发生火灾、风电机组严重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的事故,或风电机组部件发生批量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