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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危化品单位具有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15: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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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朱立毅)根据将于今年年底开始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这份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这份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