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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保低赔” 条款漏洞是根源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16: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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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底前有望推新方案

  能否根治顽疾仍待观察

  车主质疑“高保低赔”

  车主张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年底她买了新车,车辆购置价为118000元。两年的商业车险保单上显示,车损险的保额均为118000元,而今年发生事故理赔时,她才发现要按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理赔。“投保时按新车价格投保,理赔时却逐月折旧,这是为何?”张女士很疑惑。

  记者调查发现,太平洋、中国人保等多家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在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用新件就得按新车保?

  针对“高保低赔”现象,保险公司方面的解释是,无论车辆使用多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使用新配件进行修复,因此投保时就应该按照新车价格投保;而如果是全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获利,赔付就应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以防范道德风险。

  沈阳一家财险理赔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的“高保低赔”指的是车辆全损的赔偿问题,而并非所有车辆赔偿时都能遇到这种情况。“2010年发生全损的情况,占车损险整体赔案中不到0.1%。而发生部分损失的车辆中,虽然出险的次数影响来年保费费率,一些车辆的累计赔偿金额还是可能远超保险金额。”

  尽管部分损失占索赔案例中比例较多,不过如剐碰等大多数案例的损失赔偿金额很小,但因此以此为由放大到全部案例是不合理的。

  本月底前有望推新方案

  对此,中国保监会将针对车险市场痼疾顽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现行的车险条款,已经实行十多年了,设计上难免有不严谨之处。”沈城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

  此次,中国保监会为《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专门配发了一个“起草说明”,其中提到了要对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时,可以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折旧率;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继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出车险行业霸王条款——中国人保财险“便宜两头占”高保低赔之后,前日,新华社再次曝光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3大保险公司,“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的霸王条款。

  昨日,记者对沈城车险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曝光的保险公司“高保低赔”情况在沈仍旧存在,其根源就在于相关保险条款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