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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此举旨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财政部一同下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方案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一是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二是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方案》强调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方案》要求“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还须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