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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全面实行按价格计征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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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好资源大省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资源税的“新疆模式”升级为全国模式。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并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资源税征收方式依然为从量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目前各省区每吨煤资源税的征收额度在2.5-3.6元,在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下,即使煤炭价格上涨上千元,资源税仍以产量收取。随着煤炭资源的日益稀缺,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征收方式,不但征收额度过小,更不能体现资源税本身的价值。

  相比之下,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更能体现资源税征收的意义,目前我国仅在新疆、内蒙古等少数地区开始试点上述方案,其中新疆资源税的税率统一设定为5%。

  “推广从价计征后,对资源大省无疑是利好。”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介绍,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地区拥有克拉玛依、塔里木、吐哈三大油田,以该地区2009年生产原油2518万吨计算,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每年可为当地增收40亿-50亿元,再加上其他资源,可为当地财政增加近100亿元的收入,资源税可成为地方的重要税种。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种资源,新疆资源税改革只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如果考虑在全国推广资源税,应该会有更多矿产资源成为资源税课税对象。”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资源税的推广不仅涉及地区推广,还涉及矿产范围推广,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记者 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