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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网站第一案”落槌:会员告世纪佳缘败诉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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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婚恋网站第一案”的刘擎诉世纪佳缘违约案,日前落槌。刘擎认为网站没有尽到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要求对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认为世纪佳缘网站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一审驳回刘擎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

  交友受骗向网站索赔

  在庭审时,刘擎诉称,她于2009年成为世纪佳缘的会员,并于次年2月通过网站结识了男子刘某。在随后的交往中,刘擎发现刘某的行为举止根本不像是其自称的那般体面和优秀。在两人一次外出遭遇严重车祸后,刘擎去刘某的单位寻人时,意外得知没有该人,此后刘某就消失了。

  刘擎后来发现,刘某提供的注册信息都是虚假的,刘某同时与多位女子进行交往。刘擎认为,网站没有尽到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网站返还服务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在与刘某交往过程中被骗财物损失1万元并道歉。

  世纪佳缘网站答辩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会员提供的资料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无实质审查的资格和条件,保证会员资料的真实性不是网站的义务。根据互联网交友网站的特点,会员往往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所提供的注册信息是不完整的。刘擎与刘某的联系,是二人个人意愿的体现,网站并未推荐介绍,也未诱导欺骗。在接到刘擎对刘某的投诉后,网站将刘某加入黑名单,并在网站中公布。据此,网站方面不同意刘擎的诉讼请求。

  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合同的性质。刘擎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格式条款,网站提供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而世纪佳缘认为双方合同是互联网服务合同,并不是婚介居间合同。免责条款采用了足以引起刘擎注意,并与其他条款有显著区别的标识,内容公平合理,符合行业惯例。

  法院认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支持了网站提出的免责意见。认可网站管理者的审查、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注册信息虚假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网站对刘某的处理,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不构成违约。对于赔偿、道歉等诉求,法院也都不予以支持,驳回了刘擎的全部诉讼请求。

  追访:

  原告败诉“很失落”

  昨天,记者联系到原告刘擎的代理人周密,周密律师表示,得知判决结果后,当事人很失落,“但我们事先有准备,胜败诉可能对半开。”周密律师则感到遗憾,认为诉讼结果没有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当事人有可能会上诉。”在诉讼之初,曾有消息称会有不少会员集体诉讼,但最终只有刘擎一人,对此,周律师表示其余人的退出有三方面原因,“嫌寒碜的”、“怕得不偿失的”以及“观望的”。而世纪佳缘网站尊重判决结果,认为维护了网站的正当权益。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