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富士康涉嫌就业歧视被求职者起诉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4日 0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报记者 万静

  重庆妹子小雪(化名)曾因年幼时肺结核痊愈后形成“右上肺钙化灶”,即陈旧性肺结核,她在应聘富士康集团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鸿富锦)采购部职位时,被拒绝录用。小雪认为此举涉嫌就业歧视,于9月2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当场受理了此案。

  据悉,继全国肺结核入学歧视第一案后,本案为全国第一起陈旧性肺结核就业歧视案。

  今年6月16日,小雪到富士康鸿富锦应聘采购部职位,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面试。7月7日,富士康鸿富锦人资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小雪已被录用,初步确定了薪酬待遇,并告知小雪到其指定的重庆佳音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7月8日,小雪体检结果显示,除“胸透右上肺钙化灶”外,其他项目均“未见异常”。

  7月18日,富士康鸿富锦短信通知小雪,称小雪不符合岗位要求并决定不予录用。原因是依照公司的规定不予录用体检出“肺部有阴影”的求职人员。小雪试图通过交涉向对方证明“钙化灶”只能说明自己曾经得过肺结核,但现在已治好,且“钙化灶”不具有传染性。但对方最终还是拒绝录用小雪。

  9月21日,小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富士康鸿富锦在招聘小雪的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了小雪的平等就业权。

  我国有5.5亿结核菌感染者,小雪的情况并非特例。小雪的代理律师王兴元认为:“就业权就如同生存权、受教育权一样,是每一个公民极其重要的基本人权。”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性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医学会结核分会秘书长李亮认为:“陈旧性肺结核只能提示患者曾经患过结核,以后经过治疗完全痊愈或未经治疗自行痊愈,不需作任何处理。这就好比伤口愈合以后留下的疤痕不需治疗一样。陈旧性肺结核与没有感染过结核菌的人是一样的,对周围人不存在威胁。”

  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我国结核菌感染者众多,对结核感染者的歧视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的话,将会影响深远。而对治愈后的陈旧性肺结核的歧视更犹如猛虎,如果放任不管,平等就业的环境将很难实现。

  他说,富士康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其企业社会责任理应与国际标准接轨,理应严格遵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而富士康却因为自己在用工中存在歧视现象,屡屡被劳动者告上法院。可以看出,富士康招用工中的歧视现象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层的原因,富士康的管理决策层理应反思。

  富士康就业歧视案件频发

  近年来,富士康及其旗下相关公司因就业歧视频频被告上法庭。

  2007年6月,因拒绝录取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者阎智将富士康科技集团太原工业园区起诉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同样是2007年6月,深圳4名乙肝携带者大学生毕业生状告富士康索赔20万元,原因同样是因为富士康公司及旗下公司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2007年年底,富士康集团广东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3000名员工体检被指歧视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