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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金额协商约定 为解决高保低赔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5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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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9月24日电(记者曲哲涵)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根据《通知》,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同时,为了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责任免除特别提示”,要求投保人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已要求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