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许多人购房往往喜欢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房源,这样不仅能够获得更多信息,而且方便省事,甚至在出现争执时还有一个调停者或证人。然而由于中介公司的良莠不齐及利益冲突,购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也难免出现纠纷。那么,这些纠纷该任何处理呢?
未达目的,可以要求中介退费
【案例】
2011年3月18日,武婷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委托协议》,约定武婷应向公司交纳佣金13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4000元。后在公司的斡旋下,武婷与房屋出卖人李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一半房款,武婷也向公司付清了全部服务费用。可仅仅过了3天,李某便反悔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武婷遂要求公司退回所有中介费用,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已促成武婷与李某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事务,而李某反悔与其无关。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在公司已经促成武婷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一半房款的情况下,武婷自然无权要求公司退回佣金,而只能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赔偿该损失。但是,由于公司尚未为武婷提供过户及贷款服务,自然不应“无功受禄”,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这部分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