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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意见稿 险企或可自定车险条款和费率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8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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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备受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率。

  《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昨日在榕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日常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可按汽车实际价值投保。不过两种投保方式对应两种不同的赔偿效果。客户如按实际价值购买车损险,若实际价值仅为新车价值的8折,保费相应会减少,但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对更换零部件的理赔额也会相应打8折;而如果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则赔付时不会打折。日常多数客户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应向客户解释清楚两种不同投保方式的差异,让客户自行选择。不过该人士也认为,车损险“高保低赔”现象一般只在车辆发生全损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以10万元为保险保额,该车折旧后市价约为8万元,在全损情况下,8万元赔付额与10万元保额会出现差距。

  另外根据《通知》,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率。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车险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同时,为了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