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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10: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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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9月29日电(记者刘金辉)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获悉,为防止个别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占主导地位而出现“霸王合同”或有意回避出卖人责任的事情发生,从10月1日起,郑州市将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制度,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更好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商品房预售方案时,应将拟定内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文本样本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针对容易出现合同纠纷的条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签约文本样本进行认真查验后留存。

  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签约文本经查验留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应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供购房人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必须按照已公示的签约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签约文本的条款及附件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摘要通过郑州市商品房合同联机备案系统一并上传;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时,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附件约定内容的查验,对与留存签约文本内容不符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暂停其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曝光。因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违规行为造成购房人经济损失的,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应依法赔偿。

  据介绍,针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约定内容,房管部门重点查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面积差异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产权登记办证、公摊情况、公共部位及设施的权属使用等内容,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违法违规的约定或回避出卖人责任增加购房人义务的现象。

  郑州市房管局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注意查阅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样本,并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解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如确需增加自行约定的内容,在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该约定是否与示范样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