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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追尾事故导致部分乘客受伤,各家保险公司迅速展开排查理赔,而上海地铁公司亦购买有公众责任险。如果出现死亡案例,除商业保险外,记者发现并没有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赔偿机制。
事故发生后,对于已购买商业保险(包括人身寿险、交通意外险、医疗险、旅行险等)的乘客都可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此外,地铁公司也购买有公共安全责任险。据媒体报道,上海地铁是由人保、平安、太保三家共同承保,这三家保险公司组成了一个共保体,承保地铁机车的相关保险及公众责任险。如果事故鉴定为意外,则也构成赔偿的一部分。
“对企业来说,公众责任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但地铁公司一般都会购买以分散出现的人身和财产意外风险。”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以今年东风西路出现的嘉禾苑大面积水浸事故来说,自来水公司购买的公众责任险就是一例。“但是理赔的过程在法律程序上相当繁琐,需要乘客起诉地铁公司,经过仲裁、审理之后,地铁公司赔偿给乘客,保险公司再支付给地铁公司。”此外,地铁票的价格中也没有包含商业保险,作为非国家强制险种,不允许出现搭售。
不过,同样属于轨道交通的铁路却有详细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的最高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但城市轨道交通却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西安等虽然有地方立法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但却没有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事故应急与赔偿办法。在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中,记者仔细查阅,主要内容围绕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为主,并未涉及赔偿。
记者从广州地铁公司了解到,“假如地铁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害,只要乘客买了票,乘坐了地铁,就与地铁公司构成合同关系,地铁公司会按照国家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来进行赔偿。”但具体怎么赔,赔多少,没有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造成人身伤亡,赔偿可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民法通则》第一二三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程行欢、黄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