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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买房认购金,却发现购房合同有许多地方不尽如人意,合同没签成,认购金能退还吗?近日,肥西人小刘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因为开发商不愿将认购金退还给他,小刘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8月初,小刘收到某楼房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销售短信,遂于8月6日前往该楼盘销售处查看楼盘情况,后经被告楼盘销售人员简单介绍便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其中的一套房屋,并当场交纳房屋认购金5000元,交款后第二日小刘前往售楼处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讨论过程中双方未达成协议,小刘当即提出要修改合同条款,但是被告方坚持合同系格式化合同无法修改,由于双方对合同细节及条款分歧过大,合同未能签订,后小刘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已缴纳的认购金5000元,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小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方退还自己缴纳的5000元认购金。
法官说法:本案所约定的是“认购金”非定金,不具备没收定金的标准。从保护弱者的角度,一般是会倾向于买房者,同时也能促进有关方面对房屋买卖合同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偿还原告的认购金5000元。(通讯员 伍倩倩 记者 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