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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公司遭问责 危险废物处理存疑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10: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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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从事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伟明),自身却遭到环保违法的质疑,这为其上市之路蒙上阴影。

  9月16日,包括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在内的五家环保组织联名致信环保部,呼吁环保部暂缓批准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对其上市环保核查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环保组织指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总报告》隐瞒了公司部分重大环境违法事实。

  浙江伟明对此并不认同,其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已注意到针对公司上市的质疑,但是这些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环保组织没有将事实调查清楚就对外公布,这对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据悉,该公司正在采取一些应急措施,针对近期的质疑,浙江伟明已给环保部做了回复,之后或对公众做出进一步解释。

  被隐瞒的事实

  据了解,浙江伟明是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拟上市公司。从2000年开始,公司采用BOT方式,相继在温州东庄,浙江东阳、江苏昆山和深圳平湖等多地建有垃圾发电厂,“成为了该行业的龙头企业。”

  上述浙江伟明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垃圾焚烧处理在国务院层面,已是非常明确,要鼓励和支持。浙江伟明垃圾处理的历史代表了国内垃圾焚烧国产化的历史。

  但公司上市却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善引发质疑,相关文件显示,浙江伟明投资建设的秦皇岛西部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其环评批文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与章节造假已经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

  河北省环保厅在2011年3月就已下令该厂停工,并暂停秦皇岛全市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目前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施工项目已全面停止,脚手架均已拆除,短期内难以复建。

  环保组织认为,浙江伟明在环保核查技术总报告中对上述事实未作出任何披露,隐瞒了该项目环评批文因公众参与造假已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同时隐瞒在建工程被全面停工缓建、有可能最终取消,隐瞒这一争议项目风波导致秦皇岛市被河北省环保厅实施环评限批的事实。

  根据环办[201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其中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环保组织认为,浙江伟明对上述性质和后果都十分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掩盖回避、不予披露,有意误导公众和审批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环保部不应受理其核查申请,不应同意其通过环保核查。

  “2009年河北环保厅对此做了环评批复,公司是根据这个批复合规开展项目建设。但其后在环保组织的作用下,由周边的村民出面对这个项目提起了行政复议。”“当时也向环保部提出要求撤销这个批复,环保部在2010年12月驳回了复议的文件。”上述浙江伟明负责人指出,“但之后周边村民于今年1月份的时候提起了诉讼,要求省厅撤销,也告到法院,最后环保厅无奈做出了撤销批复的决定。”

  “这些问题在环保核查的过程中,环保部都已经知道。因此披露的时候没有向公众做进一步的解释。”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危险物处理存疑

  同样由浙江伟明投资建设的昆山市鹿城垃圾发电厂,早在2008年3月就属于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其当时的整治要求是“废水达标排放”。然而在《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总报告》中未披露上述环境信息。

  环保组织亦指出,浙江伟明下属企业经营的温州市临江垃圾发电厂、温州市瓯海伟明垃圾发电厂、温州市永强垃圾发电厂,都将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固化后,运至杨府山垃圾填埋场和永兴垃圾填埋场填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内容,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

  另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保技术核查资料中,环保组织称无法得知,杨府山垃圾填埋场和永兴垃圾填埋场是否持有经营危险废物的许可证。

  上述浙江伟明负责人表示,“对此不方便说太多,但公司是家负责任的环保企业,希望社会有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扎扎实实地把垃圾焚烧事业做好。”

  环保组织建议,在尚未确认这些问题得到落实之前,暂缓批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如果问题切实存在,建议对其上市环保核查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希望企业能够就此做进一步的公开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