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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今起实施 消费者可索赔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1日 1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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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济南10月1日电(胡洪林)《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1日正式实施,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据悉,这使山东成为国内第一个推行农产品产销“实名制”的省份。

  记者当日从山东省农业和畜牧业管理部门了解到,该条例于今年5月27日获山东省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该条例,农产品产销必须实行“实名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这些记录被要求至少保存2年。 

  条例要求,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应召回其产品。 

  记者获悉,从今天起,境内农产品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其开办单位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责任的,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与此同时,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据悉,山东所指的农产品是指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