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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主职干部一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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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并轨。

  根据该意见,自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30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此前其个人缴纳和省财政补助缴纳的保费及利息,划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任村干部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补贴,村干部参保后死亡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还规定,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享受省财政任职缴费补贴;被判刑、劳教等刑事处罚的,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参保缴费,不享受相关补贴,个人账户封存,待刑事处罚期满后,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