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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禁无条件承诺理财产品高收益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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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告称,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办法》要求,商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行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办法》对高端客户进行了界定,即将个人高端客户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在征求

  意见稿中,对私人银行客户的要求是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办法》还规定,商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商行也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亦被禁止。

  此外,商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变相高息揽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