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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虚列营业费用等行为违法遭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1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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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29日消息,辽宁保监局查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广告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会议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425.88万元,用于支付业务提奖和补助、兑现激励方案等。

  二、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逾期的网点销售保险产品。

  上述第一项行为构成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崔丽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崔丽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1〕45号

  当事人:

  姓名:崔丽

  身份证号:

  职务: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

  住所:

  经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广告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会议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425.88万元,用于支付业务提奖和补助、兑现激励方案等。

  二、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逾期的网点销售保险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构成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崔丽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崔丽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