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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监会网站9月9日消息,江苏保监局查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承诺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二十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团体年金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l: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8号
苏保监罚〔2011〕38号
受处罚单位: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9楼
主要负责人:朱岩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营业费用
2010年,你公司下辖银保南京本部列支培训费、会务费、公杂费等共计45笔,涉及金额合计2838146元,与实际支出不符。
二、承诺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09年,你公司采取与投保人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方式,累计承保8笔信泰团体年金保险业务(分红型),保费合计37240000元。 2010年,你公司为上述业务全部办理了退保,退保金额合计384419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团体年金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