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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从价定率”先行 资源税改革全国启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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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一年多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于开始向全国范围推开。

  昨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去年6月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以后,改革试点的效果非常成功,地方也非常满意,这一定程度上反映真实价值,因此,采取“从价定率”将资源税改革推广向全国顺理成章。

  增加约600亿地方税

  自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以来,何时将改革向全国推广的猜测不断。同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日就《决定》有关问题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

  “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上述负责人说。

  以最早实行从价计征的新疆为例,据中国政府网公开的数据,在未进行从价计征的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实施从价征收的2010年7~12月,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

  根据昨日公布的《决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征收。

  上述三部委负责人认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

  此外,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业内一些专家的匡算,按照石油天然气5%到10%的税率计算,每年给国家增加的税收可能达到600亿元。

  5%~10%的税率空间

  “通过从价定率,为一些产油地区在资源开采后的环境修复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能源专家韩晓平说。

  而对于5%到10%的税率空间内,究竟依照何种标准来选择其间的税率,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刘桓认为,这实际上和开采石油的地缘地貌有关,采油地区的情况各有不同,开采成本、油气总量同样有所不同,这也决定了各个油田石油开采成本有很大差异。对于一些石油开采成本比较高的地区,采取静态征收的方式对这些地区竞争不利。

  “新疆的地缘地貌差异很大,因此采取5%,有些地方开采石油资源的环境好于新疆,排除开采成本后,卖后的利润更多,因此在税收方面,应该通过税率的提高让国家获得更多税款。”刘桓说。

  以大庆为例,由于石油开采几近枯竭,因此,要通过注水、填沙等方式提高采油量,而更多的程序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因此,理论来说,执行不同比例的从价定率后应该采取比较低的税率。

  不过,对于我国的主要消耗能源煤炭来说,此次并没有纳入到从价定率范围当中。

  韩晓平认为,2010年我国煤炭年产量超过32亿吨,不仅仅是总量巨大,煤炭开采环境、煤炭质量的复杂性,也决定了不可能在短期内推广从价定率。这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