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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新规严禁银行高息揽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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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混乱的情况,银监会近日出台了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的信息披露、销售细节、客户的风险分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更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办法》规定尽快进行系统改造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

  广发证券分析师沐华对本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可能会对银行近期的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长远来看,能减少银行和用户之间的误会和不必要的纠纷,达到共赢。

  不得捆绑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需列明标的投资比例

  《办法》还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投资信息、收费、投诉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比如,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或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重新划定高端客户门槛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南方日报记者黄倩蔚

  实习生林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