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针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昨天,上交所作出了给予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公开谴责的处罚决定。
经过调查显示,大元股份2010年2月3日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珠拉黄金股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拉黄金)100%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款为16.75亿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97%)。但是,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大元股份已向珠拉黄金的股东郭文军支付股权收购款1480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且其中于2010年9-11月支付的980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的行为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大元股份在今年的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矿业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与核二〇八大队签订《合作收购合同》,公司拟以1.3亿人民币(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的价格收购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世峰)52%的股权;上述《合作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中包括“甲、乙双方已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在本合同生效后8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然而,公司在既未满足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给交易对方5000万元收购股权预付款,并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予以公开谴责。(记者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