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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价商店产品须低于市场价销售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12: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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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300辆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售卖车进驻社区售卖点,这意味着我市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和固定商店正式投入运营。为规范平价商店的经营,市发改委日前制定了《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平价商店须提出书面申请设立,流动商店和固定商店售卖的蔬菜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30%和15%以上,粮、油、肉、禽、蛋的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8%-5%。

  深圳平价商店分为流动店和固定店两种,规模分别为300个和50个。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以流动售卖车作为平价商店的主要发展方向。现在,深圳依托现代大型农产品经营企业已在全市投入了300辆流动车,服务900个流动售卖点,基本上覆盖了深圳的600多个社区。该负责人称,考虑到食品安全因素及租金等实际运营成本,固定店的投资门槛相对较高,深圳将主要依托粮食经营企业、供销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店,此外还将在超市或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区。

  在管理办法中,详细列出了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目录,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40类产品,要求实行产销对接,或由农产品现代物流企业统一配送,或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最关键的是,这些产品须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保持价格稳价。管理办法规定,流动商店和固定商店的平价农副产品销售蔬菜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30%和15%以上,粮、油、肉、禽、蛋的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8%和5%以上。

  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完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商品供销渠道等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认定为平价商店,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颁发统一标识的平价商店牌匾,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平价商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用水、用电等价费也有相应优惠,流动售卖车可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小区停车费。而且,政府还将对平价商店予以资金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平价商店不实行“终身制”。市发改部门将对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份,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平价商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继续以平价商店名义经营,并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考核不合格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和各项扶持政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追回政府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