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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品风险评估 福州各银行早已执行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1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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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银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系统化的规定(昨日本报A14版曾报道)。记者了解到,在榕银行早在5年前就已开展产品风险等级测试,也已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年度测评。在榕银行人士表示,《办法》颁布后,理财产品销售不规范之处将陆续调整。

  客户承受能力评估分级不够细

  《办法》要求银行分别对理财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再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据了解,2006年之前,银行理财产品一般会在产品说明书上进行风险提示,但未对风险进行分级定性。2006年在榕中信银行率先推出“五级风险评价体系”,此后,各银行纷纷跟进。交行福建省分行人士表示,该行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分为6种。

  不过与理财产品风险分级较细相比,有的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仅分高、中、低三级。“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一般一年测一次,如果期限未到,但客户要转购其他风险级别的产品,则需要重新测评。”中信银行福州分行零售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日一位银行人士表示,明年起《办法》实施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级不够细、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销售等问题将要整改。

  理财门槛改与风险挂钩

  此次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理财门槛高低开始视产品风险等级而定,而不是与预期年化收益率挂钩。《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三级和四级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五级门槛不低于20万元。

  在榕银行人士表示,按规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最低为5万元,但有时同款产品起点金额也分几档,如5万元、20万元或者更高。不同门槛对应不同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起点金额高往往预期年化收益率会高一些。现在《办法》明确了销售起点金额与理财产品自身风险等级相挂钩,这样资金量少的客户即使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也将因高门槛而无法投资较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此外在销售费用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此前有的理财产品标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包括了销售费用,但并未具体明示费用,不知情的客户易误以为预期收益率就是到期收益率。

  风险评估难到位

  不过记者采访发现,在《办法》的众多规定中,银行较难做到准确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的风险评估问卷上一般列有年龄、理财经历、投资态度、投资目标、收入等多个问题。客户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否准确,银行在销售业绩考核下评估是否客观,特别是网上银行评估就更难以求证,这样风险匹配原则就会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