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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证券评估机构参加母子公司试点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05: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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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

  10月12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财政部、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证券评估机构参加母子公司试点中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非证券评估机构子公司,试点期间以及母子公司关系解除后3年内,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通知明确,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向作为子公司的评估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第三条第(四)款“不得从事股权投资”规定的限制。

  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最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按照这一通知,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分别履行年度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在报备事项中涉及评估业务收入的,应当分别独立计算。

  2010年12月财政部有消息称,我国将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