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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汽车"三包"新规欠严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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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三包”应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计算为好;退、换车应以实际公里数核算;累计修理超过5次再换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符;应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于上月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消协昨日对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提出六方面完善建议。

  市消协方面表示,2009年受理汽车方面投诉122件,2010年是149件,2011年1-9月为150件,三年来,汽车质量及服务的投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而相关投诉处理时较为复杂,难度较大。投诉处理难点主要表现为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退换车难等。

  其实,汽车投诉问题复杂,与目前汽车“三包”的相关责任界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可依有一定关系。为规范汽车“三包”服务,国家质检总局近期起草了汽车“三包”规定,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但市消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尽管可以考虑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如设计复杂、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规定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限定,不能过于随意。

  另外,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家用汽车“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单纯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包括后面的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 

  针对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不足之处,市消协建议,汽车“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为好;汽车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不应以购车时间为标准,而应以汽车行驶里程核算。

  对于汽车“三包”服务的相关规定,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关键是具有可执行性,这既要有相关政策规定,还要确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相关“三包”问题得到第三方机构认证后,才能在经销商处得到更好落实。

  “汽车‘三包’规定需尽快出台,对规范市场、行业指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很多方面不足,需更细化完善其内容,以便更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