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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延至2015年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1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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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税收优惠需配合其他金融政策共同作用

  【财新网】(记者 邢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从九个方面明确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支持,其中涉及多项财税措施,包括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新记者表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现在最重要的还是资金流的问题,税收优惠主要是配合其他金融政策,并不能直接产生效果,而且不少税收优惠是之前政策的一种延续。”

  根据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次国务院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这是给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明确指示,即该政策还将稳定执行五年,张斌认为。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这也限制了受惠群体。

  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前,温州市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浙江调研后,出台财税新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其中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1年底。

  张斌指出,关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这一政策一直再提,但具体提高多少还有待观察。

  此外,国务院还表示,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小企业一般从业人员10人以上,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2011年7月4日,国内中小企业新的划分标准出炉,从小型企业中区别出微型企业。此次规定的微型企业,一般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具体各行业存有差异,如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