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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甲醇期货交易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19: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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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关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的精神,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开展甲醇期货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批准郑商所挂牌甲醇期货合约。

  甲醇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性有机化工原料,在化工行业和新兴的替代能源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甲醇的上游生产原料是煤炭、天然气和焦炉气,下游是用来生产甲醛、二甲醚和醋酸等一系列有机化工产品,近年来在二甲醚、烯烃等石油替代领域逐步得到应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甲醇消费量稳步增长。2010年,我国甲醇产量1575万吨,约占全球的25%;表观消费量2093万吨,约占全球的45%。2006年以来,我国甲醇消费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0%,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由于缺乏权威的价格信号来指导生产和经营,也无法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我国甲醇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企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迫切需要开展期货交易来发现价格并进行套期保值。在我国开展甲醇期货交易,一是有利于优化甲醇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甲醇上下游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促进甲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供求平衡;二是可以为甲醇的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推动相关行业的稳步发展;三是有利于以市场化手段促进国家甲醇产业政策的落实。在交割厂库的指定上向大型企业倾斜,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甲醇行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调研,根据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合约设计的技术要求,郑商所已经完成了甲醇期货合约的前期设计工作,确定了价格代表性强的合约标的,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在市场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郑商所挂牌甲醇期货合约,并指导和督促郑商所和期货公司认真做好甲醇期货上市前的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甲醇期货交易的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