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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雷敏)中国商务部1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继续按照中国商务部2006年第74号、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一致。本次调查将于2012年10月13日之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