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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华府"房产诈骗案再受关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4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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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轰动一时的宁夏银川“燕京华府”合同诈骗案由银川市中院审结,陕西中机东信公司负责人李飏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近年来因合同诈骗罪遭最严厉处罚的房地产商。但是,十一长假前,在北京举行的一次专家论证会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却一致认为,此案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李飏到底是“罪有应得”还是“无端受祸”一时间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2010年5月,李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今年3月,银川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认定的主要犯罪行为包括:伪造项目计划书、骗取及伪造政府公文,骗取土地使用权,以及骗取投资款、工程款、购房款并有逃匿行为,诈骗金额超过一亿元,是近年来宁夏数据最为巨大的一起房产诈骗案件。今年4月,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并于8月作出一审判决。随着案情公开,一直有媒体对起诉依据提出质疑。最大的争议在于,“燕京华府”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取、拖欠借款、工程款、购房款的行为,是属于刑事诈骗犯罪, 还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行政违规。

  十一长假前,针对此案,举办了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阮齐林、王平教授等知名法学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有关专家对起诉书、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在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的基础上,经过仔细分析、充分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指控李飏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专家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成立合同诈骗罪客观上行为人所骗取的对象必须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从本案情况看,并不具备这两个要件。

  起诉书指控,李飏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伪造项目计划书,骗取政府部门信任,为其办理了“燕京华府”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及工程建设手续。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表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时就现实存在的、可计量的利益。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飏获得的建设工程本身不能视为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财物,取得工程,即使在手段上有瑕疵,也并不属于诈骗。

  同时,起诉书指控,自2006年以来,李飏所掌控的陕西中机东信公司收取的借款、投资合作款、工程保证金、购房款,加上拖欠的工程垫款、材料款,共一亿多元,皆为诈骗所得。但是,对于这些款项是否为诈骗所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表示,根据案情,李飏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投资、融资融物等手段进行工程建设,也归还了部分借款、工程款。从所涉款物的来龙去脉看,要么已用于工程建设,要么以实体物(在建楼盘)的存在为对价。因此,本案缺少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基于上述理由,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就本案而言,指控被告人李飏合同诈骗证据不足。近日,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此案被告人李飏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