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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昨天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推出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FDI)业务,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