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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旅游猝死埃及 保险公司被判赔“国际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6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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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宫某在埃及旅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他的妻子和子女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保险金。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宫某家属保险金和在国外发生的丧葬费用共计16.6万元。

  原告诉称,去年3月,宫某参加了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埃及游旅行团,并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内容包括意外身故险、残疾保险金;急性病身故险;丧葬费用等。

  同年4月22日,宫某在埃及酒店卫生间意外死亡,同团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埃及医疗机构出具了意外心脏骤停的死亡证明。在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的帮助下,亲属到埃及办理了相关手续将遗体运回天津火化。

  宫某的妻子及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6.6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宫某的死亡并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确认宫先生为被保险人。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确认书中涉及身故的主险险种分别为意外身故、残疾险(25万元)及急性病身故险(15万),而宫先生死于心脏骤停,应适用急性病身故保险。

  关于丧葬费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包括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但并未解释何为死亡处理费用。宫某家属认为死亡处理费用应当包括亲属去国外处理后事以及到国外住宿、交通费用,但保险公司不认同。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认为,依照常理,亡者亲友对亡者后事进行处置、料理,除需花费相关安葬费用之外,也会产生相应的交通、食宿费用,宫某家属的理解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宫某妻子及子女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5万元,并给付丧葬费用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