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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银川10月16日电(记者 邹欣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宁夏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格”将不得开工建设。
据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保证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项目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安全预评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未采纳安全预评评价报告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也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