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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
深交所10月17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并于10月24日起开始施行,意味着深市155家上市公司的85类公告将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
指引共六个章节,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司。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深交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告范围。
上述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指引和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深交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上述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指引表示,将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并于10月24日起开始施行,意味着深市155家上市公司的85类公告将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
根据指引,深交所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 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 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 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 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媒体。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应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深交所表示,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实施是资本市场发展与深交所上市公司披露业务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一个必然结果。资本市场“十二五”规划要求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在上市公司披露业务复杂性日益增加和公司数量不断增长的市场环境下,传统的信息披露事前审核制度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和上市公司自身能动性的发挥。“直通车”制度将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披露责任。
此外,投资者获取信息渠道的变化推动着信息披露方式的变革。据统计调查,约91%的投资者主要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参与者对披露内容电子化、数据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