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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10月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使用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2008年1月23日,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青年农民张敏接到其女友莉某的电话,告知其银行信用卡和身份证同时丢失,信用卡里还有3800元钱,由于没有身份证无法办理挂失手续,只在银行临时进行了口头挂失,接下来不知如何处理。
闻听此事后,自作聪明的张敏便要女友提供其信用卡卡号和身份证号码,然后在街头办假证的贩子处花钱给女友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利用这一假证到银行为女友丢失的信用卡办理了挂失手续,并骗领了新的信用卡。
2008年2月6日,张敏将女友银行信用卡里的3800元取出后挥霍一空。后来因与张敏分手,莉某向张敏多次追索该款而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14日,张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即被取保候审。由于他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按规定随传随到,同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慑于法律的威严,张敏于今年8月18日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原女友3800元。
【争议焦点】用假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承办本案的赫山区法院法官何志勇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提出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张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把他人信用卡上的钱挥霍一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张敏能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又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减轻处罚。法院遂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近年来,信用卡的推行为人们的资金携带和资金安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本案警示人们,千万不要用假身份办理信用卡,否则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