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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1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己内酰胺在进口时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 2011年10月22日起,中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公告指出,本次反倾销调查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己内酰胺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3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