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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将部分权限下放到专家手中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1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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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专家的问题不容忽视。现行制度中,评审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决定权占到三分之二,所以这个环节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主任张志林日前向记者表示。

  刚到张志林的办公室时,他正在对《牡丹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最后的修改。《办法》中,设立评审专家组组长和实行评审专家考核制度两项制度属于新增内容,旨在将专家管理的部分权限转交到专家手中,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实现评标行为的良性运转。

  设置评审小组组长

  对于拟推行的《办法》,张志林着重指出了其中的第21条。这一条款的内容是:采购组织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活动时,原则上应指定一名资深评审专家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对于设立评审小组组长的出发点,张志林解释道:“设立评审小组组长是为了改变评审专家各行其是、群龙无首的局面。”据记者了解,在之前的评标活动中,偶有评审专家带有明显倾向性或违规评标的现象,但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因无法及时发现,而增加了废标的风险。有感于此,采购办有了设置评审小组组长的念头。据采购办一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介绍,《办法》赋予了评审组长一项权力和一项义务。所谓权力,是对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因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的评审、计分所出具的书面澄清和说明提出审核意见;义务则是制止和纠正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据记者了解,设置评审小组组长后,由其主持并组织开展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同时牵头起草评审、咨询或论证报告。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异议或争议事项,评审小组组长必须提出意见。此举打破了以前评审专家一盘散沙、缺乏内部监管的困局。

  明确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以前缺乏适用的评审专家考核办法,无法调动评审专家公正评标、科学评标、廉洁评标的积极性。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出台后,这种情况可以大为改观。”采购办一名工作人员深有感触地说。据悉,《办法》中第25条明文规定: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制度。

  采购办工作人员于忠向记者介绍了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措施: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

  据记者了解,采购组织机构作出考核评价后,财政部门将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何为动态管理?据于忠介绍,财政部门将每年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和评审专家的表现,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评审专家。并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表现通报给专家所在单位。另外,对于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专家,财政部门可认定其为资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这些举措看似微小,但正如张志林所说:“相信我们在细微处的用心可以为评审专家队伍管理带来一些正面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