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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装上“摄像头”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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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1家保荐机构试行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是在现有持续督导制度基础上,推行专人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首发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工作重点主要包括四方面: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是强化中小板和创业板持续督导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持续督导,有利于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提高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信息披露和运营等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持续督导相当于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每个环节都装上“摄像头”。

  市场各方为落实持续督导制度做了大量工作,持续督导的积极作用已经开始显现。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小板和创业板处于首发上市持续督导期的公司达611家,占两个板块上市公司总数的69%。这些公司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进入资本市场的时间不长,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缺乏经验,切实需要保荐机构的有效监督指导。另一方面,随着监管部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流程、内部控制、专业性等日常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保荐代表人兼顾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业务的难度加大。

  持续督导的落实关键在人。把督导工作包干到人,对于督导效果和责任的划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深交所的《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家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指定1名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组织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每名持续督导专员同时督导的上市公司不得超过10家。《通知》强调,持续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进一步充实持续督导的专业队伍显得尤为必要。持续督导专员经过专门培训将具备更专业的知识结构,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更深入、更有效的督导。深交所此次试点选择了持续督导项目较多、执业质量总体较好的11家保荐机构作为试点,同时鼓励其他保荐机构自愿参照执行。在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正式实施前,深交所还将对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专员开展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持续督导业务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的督导工作。

  对于督导专员的工作尽职程度,当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评判标准和奖惩措施,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提高持续督导质量的新方法、新机制,促进保荐机构的归位尽责和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确保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