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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中华”成烟标 律师告商评委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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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有害于道德风尚,应撤销注册;被告方表示《商标法》施行前已注册商标有效

  因认为“中华”香烟的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一律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来自上海的律师汪石如认为,香烟作为一种违禁商品,用“中华”作为名称来注册香烟,并配以“华表”和“天安门”的图标,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

  汪石如称,2010年,曾经向商评委请求撤销,但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注册时间早于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最终作出了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的裁定。因此,他起诉商评委,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庭审时,商评委坚持裁定意见,称《商标法》中也明确标明“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作为该案件的第三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名为‘中华’是由当时领导人决定的,为1952年申请注册的,1979年又进行了正式注册”,该商标使用期限到2013年2月28日止。

  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今年9月,因认为香烟使用“中南海”作为商标误导了消费者,民间控烟组织——新探健康发展中心起诉商评委撤销商标注册。目前,一中院已受理此案。(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