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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牛颖惠)保监会昨天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为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增加了多项限制。
该办法对2004年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次级债募集条件,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另外,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还明确了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等。